近日,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了《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围绕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、提升流通交易服务效能作出系统部署,明确数据交易所(中心)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、数据商三类主体的功能边界与发展方向,强调各有侧重、协同发展。
一、把握政策导向:服务数字中国建设,支撑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
国家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在数字中国建设部分强调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,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,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。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的关键,是打通跨区域、跨行业的数据流通通道,形成统一开放、规则衔接、要素顺畅配置的市场体系。《意见》以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为切入点,强调制度规则、服务能力和市场生态要同步推进:一方面明确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各尽其能、协同分工,另一方面强化规则标准与合规保障,补齐供需对接、交付结算、争议处置等短板。《意见》提出到2029年底三类机构能力显著提升、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、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升,体现了以机构能力提升带动市场体系完善、以市场体系完善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逻辑。
二、突出生态主线:构建数据流通交易与价值共创的协同体系
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,既依赖可交易、可监管、可追溯的流通交易规则,也依赖围绕行业场景持续开展的数据加工、融合与服务交付。《意见》把三类机构作为一个协同整体来谋划,数据交易所(中心)提供规则体系和信用保障基础,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为场景组织与生态链接的载体,数据商为产品供给与专业服务的主力,形成从供数、治数、用数到交易结算、交付使用的全流程衔接。在这一框架下,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更贴近业务需求,重点开展价值开发和服务交付;数据交易所(中心)更加注重强化合规审查、清算结算、存证与信息披露,降低交易不确定性。三类主体协同联动,共同把分散的主体、场景、产品纳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统一规则体系。
三、三类机构协同定位:以数据生态视角细化功能与边界
(一)数据交易所(中心):制度规则与生态培育“探索者”
《意见》强调数据交易所(中心)要强化综合服务功能与引领带动作用,完善交易规则和标准,夯实合规保障、供需匹配、清算结算、交付存证等基础能力,并提升价格发现、产品开发、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水平,支持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交易所(中心)开展交易。这意味着数据交易所(中心)作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经营主体,不仅承担撮合职能,更沿着数据价值链条开展综合服务。
从生态建设角度来看,进一步支持数据交易所(中心)在三个方面增强组织能力。一是推动规则体系分层建设,形成可复制的交易规则、合同备案规程、产品说明与质量评价规范,提升不同交易所之间的兼容性;二是做强一站式综合服务,面向企业提供合规咨询、登记备案、撮合交易、清算结算、交付存证等全流程支撑,降低交易成本;三是把生态培育纳入核心职责,联合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和数据商,围绕重点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,促进流通交易规模扩大。
(二)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:场景组织与产业生态“链接者”
《意见》支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业化发展,鼓励其围绕产业链、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与价值共创,推动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、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、云服务平台企业等探索一站式数据流通利用新模式。从生态分工看,这类平台企业贴近行业,能够把业务痛点转化为数据需求,把数据能力嵌入业务流程,形成数据基础设施、数据交换协作网络等应用生态。
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要围绕行业需求把应用场景落到实处,理顺与各方的协作关系,并与数据交易所(中心)做好衔接。一方面,对接数据流通交易规则,把数据需求、标准与交付方式转化为可登记、可挂牌、可交易的产品形态;另一方面,强化过程治理,对数据来源合规、产品质量与交付服务实行自律管理,提高协同效率。
(三)数据商:产品供给与专业服务“提供者”
《意见》提出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,拓展合法合规的数据获取渠道,结合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,提供采集、加工处理、流通交易等多样化服务,探索高质量数据集、数据即服务等新模式。在协同生态中,数据商是供给侧主力,也是连接原始数据与应用价值的关键环节。
数据商要把产品与服务同时做强。一是守住合规底线,完善来源证明、授权链条、脱敏加工与安全控制,主动适配合规审查与合同备案;二是以质量评价为抓手,围绕完整性、准确性、时效性、可解释性等建立可量化指标,形成可迭代的产品体系;三是强化场景交付能力,为平台企业牵引的需求提供接口服务、持续运维、分析报告和模型训练支持。
四、以能力提升工程为抓手:推进协同生态落地的重点工作
《意见》对能力建设、规则标准、基础设施协同、第三方专业服务、监管与安全作提出了明确要求。下一步,围绕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,把市场生态作为贯穿政策落地的主线,重点做好以下工作:一是规则标准协同,完善合同备案、产品描述与质量评价等规范,促进价格信息透明;二是基础设施互认互通,推动交易凭证、身份认证等跨平台共享;三是畅通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,丰富合规交易模式;四是补齐第三方专业服务能力,发展合规审计、质量评价、安全托管、保险评估与争议解决等;五是健全监测监管与创新机制,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和协同监管,落实尽职免责与试错容错,鼓励创新探索;六是组织实施能力提升工程与评估评价,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实践,实现以评促建、以评促改。(文 |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 数字商务与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吴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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